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免费(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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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简述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工作场所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门上方设有警示红 信号灯,并有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连锁装置。每日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职业照射,公众照射的年剂量是?

1、法律分析:根据国家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实践对公众关键人群组成员产生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得超过1 mSv;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 则某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 mSv。

2、法律分析:对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年有效剂量1 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 mSv。

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场所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每年至少送测几次...

个人剂量计每年送测约12次,根据场所不同,要求不同。

-2002中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最长不超过90天。128-2002中规定,个人剂量计监测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两个标准是有矛盾的,一般按基本标准,即18871-2002中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不是!!是要带个人剂量计,并且3个月就要检测一次,结果要存档备查!!防不了辐射的,注意安全。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应当为其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档案保存期为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保存,用于评估放射工作人员受辐射健康影响的情况;职业健康档案: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其从事放射作业的时间、岗位及接受的辐射剂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30年。

放射性工作人员的营养保健有相关规定吗

1、提供适宜的营养素供给 营养素供给不足或缺乏可提高人体对辐射的敏感性,影响对放射损伤的防治效果。

2、放射线照射后,肝、肌肉、脑中的维生素B2含量降低。有人用大鼠做试验,发现在照射前注射维生素 B2后,可以预防肝糖原的降低和延长存活期。因此,对放射线作业者,适量增加维生素 B2的供给,可以减轻放射线的危害程度。

3、(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4、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十四条 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和体检的各科医师必须具有放射医学知识,掌握国家颁发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有正确、及时处理放射事故受照射人员的能力。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用人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管理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是,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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